《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的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78号发布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 《条例》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该 《条例》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该 《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