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水产经济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水产经济economics of fisheries淡水和海水动植物的捕捞、采集、养殖、加工和销售等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世界各种鱼类的捕获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80%以上,故水产业也称“渔业”,水产经济也称“渔业经济”。
注:渔获量为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类合计,不包括藻类及兽类。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除少数资本主义国家和苏联发展了机械化捕捞以外,多数国家主要沿用传统技术和手工作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多数国家的渔业已有现代化船队、渔港以及冷藏、加工等设备。日本、苏联等主产国的多数渔船还装有电子计算机系统控制的探鱼仪和捕捞设备。日本、美国等还应用遥感技术和卫星探察鱼群、测定渔情, 应用声、光集鱼, 广泛使用拖网、围网、定置网和钓钩等方法捕捞。 水产养殖的产量, 80年代中期约占世界水产品总产量的10%左右。中国水产养殖产量约占世界养殖总产量的40%, 印度、苏联、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也是养殖产量居前列的国家。许多国家在水产养殖科学技术和遗传育种技术等方面进步很快, 鱼类饲料生产的工厂化和养殖设备的现代化也有很大发展。 世界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国际贸易量, 1983年比1938年增长4倍多。80年代初期, 国际水产品贸易总额超过150亿美元。发达国家在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中都占有优势,1983年发达国家的进口量占77.6%,出口量占64.1%。日本和美国既是出口国, 又是进口国。其他主要进口国有联邦德国、英国、法国和意大利。主要出口国有智利、挪威、丹麦、苏联、加拿大等。 中国水产经济概况 1985年中国水产品总产量达705万吨, 总产值为69亿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占全国农业总产值(不包括村办工业)2.4%。中国东部和南部面临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 海区总面积470多万平方公里, 大陆海岸线长1.8万多公里, 有5 000多个岛屿,形成许多优良港口。水深200米以内适于渔业生产的大陆架面积约有140万平方公里, 滩涂面积有2万多平方公里。中国内陆的江河、湖泊、水库和池塘等水面约26.7万平方公里,其中可供养殖的面积达5万多平方公里。中国水产资源丰富, 鱼、虾、贝、藻的种类繁多, 仅就鱼类而言, 海洋鱼类有2 100多种,内陆淡水鱼类有800多种,具有发展水产业的良好自然条件。 中国近代水产业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已初具规模。抗日战争前的1936年, 有渔业人口约150万人,拥有海洋渔船8万~9万艘, 全年水产品产量达150万吨。因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破坏, 到1948年渔业人口减少到100万人左右, 渔船损失约1/2, 水产品产量只有45万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水产业不断得到恢复和发展,1985年水产品产量达705万吨,36年来平均年增长率为8%。其中1981~1985年发展较快,平均年增长率为9.4%。海洋捕捞已基本实现动力机械化, 渔场扩大到外海。1985年3月10日, 中国第一支由12艘国产渔轮和一艘冷藏运输船组成的远洋船队出发, 到西非海区作业。1985年海、淡水养殖面积达396万公顷,生产比重迅速扩大。1988年, 中国水产品产量达1 046万吨, 比上年增长9.5%, 产值增长11.8%。中国水产业一直以采捕天然资源为主,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 捕捞产量均占3/4以上,其中海洋捕捞占60%左右。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在水产总产量中捕捞与养殖、海水与淡水产量所占的比重逐渐变化:在1985年总产量中, 养殖产量上升为占44%,捕捞产量下降为占56%; 海水与淡水产量的比重, 由1980年的7:3改变为6:4。 中国渔业生产, 主要由集体渔民经营, 其产量约占全国的85%, 国营渔业产量只有15%左右。1957年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的渔民93.7万户, 占渔民总户数的95.3%。1958年形成一批渔业公社、渔业生产大队、渔业生产队。海洋捕捞一般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养殖生产则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居多。1978年以后, 随着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渔业组织及经营形式也发生了变化。1985年全国共有400个渔业乡、4 730个渔业村。在捕捞生产方面,多以渔船为基本核算单位, 这种经营组织共有10.6万个,在养殖业方面,则以乡办、队办渔场以及个人承包或联合承包为主要经营形式。中国水产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主要在东部沿海10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内陆省。这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量及渔业专业劳动力合计, 分别占全国的95%及90%左右, 商品鱼的生产也主要依靠这些地区。 1949年以前, 中国水产品购销和渔需物资供应是被鱼行、渔霸所操纵。1949年以后, 开始由国营鱼市场、水产运输公司和渔民自己组织的供销合作社经营和管理。1955年商业部成立了中国水产供销公司, 统一管理全国水产供销工作, 全国除个别省、自治区外,均成立了省、市(地区)、县级公司, 形成了一个全国性水产供销系统。到1985年底全国已有省级水产供销公司(站)19个, 市(地区)级公司132个, 县级公司290个, 县以下基层机构1 449个,国营水产供销职工10.2万人。 1949年以来, 水产品购销政策和管理办法几经变化。1949~1956年, 国家对水产品基本上采取自由购销政策。1957~1965年,因水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国家开始对部分水产品实行派购政策。1959年国务院转发商业部、水产部的文件中, 规定海带、紫菜、冻粉、鱼翅、鱼肚、洋参、干贝、海米、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对虾、鱿鱼、鱼粉、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等20余种水产品由国家计划收购。1970~1978年, 水产品除生产者留用自食外, 其余由国家统一收购。国营水产企业的水产品全部交售给国家; 渔业专业社队的水产品除留少量自食外, 其余也全部交售国家,各类水产品均由水产供销部门负责收购。1979年4月, 国务院对水产品购销政策进行调整: 国家对集体渔业的水产品实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政策, 派购比重为60%; 派购部分发放预购定金, 并在渔需物资供应上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特供和出口的水产品一般实行全额收购, 国家给予专项加价和物资奖售等优惠。1981年国务院进一步规定除对虾全额收购外,其余有20种产品派购60%。1982年国家只对国营渔场、商品鱼基地和专业渔业社队的水产品实行50%派购,并按比例供给生产者一定数量的饲料粮、化肥、木材等物资。1983年国务院规定:除对虾仍然全额收购外,其余有8种水产品实行派购,派购比重为50%,重点产区不超过60%,并实行派购上调水产品同渔需物资供应挂钩政策。1985年以后,实行市场调节,一律不派购,价格放开。对京、津、沪三大城市和军特需供应的水产品,利用资金扶持建设商品鱼基地和国家专拨一定数量渔需物资换购等办法解决。各级水产供销公司均实行议购议销,并发挥国营公司的优势,吞吐旺淡, 平抑物价。 中国水产品出口品种主要有:塘鱼、冻鱼、对虾、鳗鱼、海蜇、贝类、紫菜和水产品罐头等。主要输往日本、美国、东南亚、东欧和香港、澳门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水产品进口品种主要有朝鲜的明太鱼, 日本、东南亚的海味品和秘鲁的鱼粉等。中国水产品进出口数量见表2。
单位:万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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