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规定民间经营公用事业的范围,核准登记程序,以及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后于1933年修正。台湾现行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是国民党当局于197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全文共24条。该法适用于台湾当局与公民合营的公用事业。主要内容:(1)监督机关依法对民营公用事业实行管理。(2)民营公用事业的开办必须依规定的程序核准登记。(3)规定了民营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技术标准、营业表册的呈报以及劳资纠纷等问题的核准方法和处理原则。(4)规定了民营公用事业的期限以及期满时收归公营的办法。该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