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施行。共3条,后附与本决定有关的刑法部分条文。 主要内容: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 为此,本决定规定对6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规定对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