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法mínfǎ民事法律。 民法mín fǎ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以及跟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1879年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卷一:“近又由司法省撰《民法》、《刑法》二书,专用法兰西律,交元老院议之,未及颁行。”1902年吴汝纶《东游丛录·学校图表》:“法律学科授业科目如左: 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民法 民法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到资本主义社会成为最发达、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法专指民法典,它是仅就立法形式而言的,因而又称为形式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调整方法来确定的,又称实质的民法。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民法是调整发生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本质是确认并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被称为私法。社会主义的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原则,所以不存在公私法之分,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所谓平等主体,指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和分配社会财富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对等有偿的,且以商品货币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民法在调整这种关系时,遵循的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人身关系,指与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关系、名称权关系、名誉权关系、荣誉权关系、著作权关系、专利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等。这些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相联系,即当人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会招致一定的财产损失。因而这种关系也由民法所调整。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别,文化和法制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的调整范围亦不尽一致。如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将关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属于民法领域。在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则与民法相分离,另外构成独立的婚姻家庭法律部门。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的法律、法规还有:继承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国家中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商品经济一般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商品经济关系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体现。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质。内容源于古罗马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族人之间,外族人相互之间的商业贸易关系的万民法。至公元3世纪,罗马万民法被原先只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市民法吸收,“市民法”一词遂即成了民法的语源。日本明治维新在修订法律时,采用汉语“民”、“法”两字翻译荷兰语Burgerlyk Regt,为“民法”一词创用的开始,并传入中国。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民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成为最重要,最发达的法律部门。在私有制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通行公私分野的观念,国家被认为不应过问私人的活动,经济活动是私人的事,民法的作用是保护私人利益,所以又称“私法”。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承袭罗马法体系,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以 “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为原则。其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继承等。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主张“私法自治”原则,通常还把雇佣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都作为私法关系列入民法调整的范围。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私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因而民法不包括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法规范。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为民商法分立,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用来调整行纪、仓储、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破产等商事关系。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民法等同于私法。瑞士、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等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则为民商法合一,有关“商事”的内容也规定在民法典中,或者制定单行的商事法规作为“民事特别法”,而不制订专门的商法典。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商法之分,其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事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民法由此产生。1922年苏联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苏俄民法典》。随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民法典或民事法规。在中国,田土、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早已产生,但都编入刑律之中。1929—1930年国民党政府陆续公布民法总则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度不重视法制建设,因而没有制定颁行系统的民法。1978年以后,国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法制建设得到加强,颁行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规、条例等,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意义极大。 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等。狭义的民法,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 ☚ 总论 罗马法 ☛ 民法Civil Law从罗马法整理编纂而成的法典。民法是以内容分部的成文法,其原则适用于各种纠纷和问题。罗马民法与英国的习惯法不同(习惯法主要以先例和判例为基础),但也利用以习惯和法律为基础的先例。民法由罗马法典——特别是罗马民法全集——派生而成,主要从法国法引进。民法也不相同于刑法,民法主要是关于个人之间的诉讼问题,如契约合同、伤害损失、侵权行为、不动产交易、家庭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的程序规则规定对诉讼案要作出“判决”,用于衡平法则需作出“裁决”。 民法 民法minfa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私有制社会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都发生在私人之间,民法的作用在于保护私人利益,所以民法又被称为“私法”。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认为民法不是私法。 ☚ 违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婚姻法 ☛ 现代实用民法词典/民事法律知识手册/民事法规手册/民事手册/知识产权简明词典/英汉工业产权词汇/俄汉工业产权词汇/德汉工业产权词汇/中国工业产权指南/著作权法知识手册/著作权知识手册/版权实用指南/实用继承法学大全/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咨询手册/婚姻法宣传手册/实用婚姻法学大全/婚姻家庭法律手册 ☚ 劳动法规实用指南 现代实用民法词典 ☛ 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人和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所有权、合同(契约)、私有财产继承、民事侵权行为、人格权、亲属、婚姻、家庭等规定。其名称和基本内容,源于公元3—6世纪的古罗马市民法(jus civil)。汉字“民法”一词,为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所创,后传入中国。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多将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有的还把公有制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从民法对象中分出由经济法调整。在资本主义国家,则有一类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活动的特殊民法规范,或被编纂成专门的商法典,或由单行法规规定而作为特别民事法。许多国家把民法规范系统编纂成法典,较著名的有法国、德国(今联邦德国)、瑞士等国及苏俄的民法典。有些国家的民法规范散见于单行法规和判例之中,如英国和美国。我国1929—1930年期间曾颁布过系统的民法;现行民法则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单行的法律、法规构成。 民法 民法“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英语为Civil law,法语为droit civil,德语为Burger liches)都是从市民法转译来的。按照许多民法学者的观点,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学习西方立法,将法国、德国的“市民法”概念引入日本,并借用汉字将其译为“民法”,我国使用的“民法”一词正是从日本传进来的。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民法”的概念通常包含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民事成文的法典、法律、法规、条例等等;第二是指民法典,即将民法中的各种制度系统地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第三是指民法学,即系统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门法律学科。民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它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又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存在着不同的民法。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法典式的民法,直到封建王朝末世的大清民律,法律结构上都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许多调整民事方面的如田、宅、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都列入了刑律。19世纪末清王朝开始起草大清民律。1929—1930年国民党政府陆续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民法”一词才在我国正式使用。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法令,1978年以后,先后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1986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范,其他的有关民事法规都要服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具有民法典的地位。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首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人;其次,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强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欺骗、胁迫等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必须等价有偿。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的身份而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又称作人身非财产关系,具体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任何人格或身份,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第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身关系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姓名、名誉、生命、健康等都无法用货币来表现。但人身关系又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如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或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可让法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用。某些人身权是公民或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如人的姓名、名誉、法人的名誉权等,公民、法人凭借自己的人身权利参与广泛的民事活动。某些人身权的取得,又是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如确认某人发明、发现权的发明身份,能够使其产生取得奖金的权利。对某些人身权的侵犯,会侵犯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也会直接侵犯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如侵犯法人的名称会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剽窃他人作品,也侵吞了作者应获得的稿酬。我国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现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 ☚ 书面遗嘱 继承法 ☛ 民法 民法“民法”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立法中所使用的 “民法” 一词皆由 “市民法” 转译而来,因此,一般认为,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按照我国民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我国“民法” 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订民法时,由日本学者箕田麟祥迻译自法语,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 “民法”。我国清末宣统二年,清朝政府派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人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宣统三年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民法” 一词遂为我国法律采用。 ☚ 民法·总论 民法基本原则 ☛ 人身权/个人合伙合同/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无因管理/无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效民事行为/专利权的滥用/不动产/不动产物权/不安抗辩权/买卖合同/不当得利/不履行/比较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公证遗嘱/可得利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位继承/代理/代理权/用益物权/立遗嘱人/立遗嘱形式/立遗嘱的见证人/训诫/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责任/民事程序/民法/动产/动产物权/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保证/共有/共益债务/过失相抵/过错/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自然人/合同/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履行/合作社/合意/产品/产品责任/收养/收养条件/收养法律关系/收缴非法所得/约定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违约/违约责任/更换/连带之债/抗辩权/民事法律时效/财产所有权/住所/返还财产/完全行为能力/完全赔偿/附条件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责令具结悔过/表见代理/表示主义/丧失继承权/事实收养/事实婚姻/抵押/留置/转委托/转继承/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财产所有权/明示/物/物权/所有权的消灭/采矿权/放弃继承/法人/法定财产制/法定违约金/法定损害赔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法定婚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定金/空间役权/空间所有权/居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限制行为能力/承包经营权/承诺/相邻关系/要约/指定代理/按份之债/罚款/重作/保证/担保物权/信赖利益/修理/侵权行为/亲等/亲属/恢复原状/结婚条件/结婚证书/结婚程序/损害/监护/监督人/债/债权/离婚/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继承/继承权/继承法/继承法律关系/基金会/排除妨害/授权/接受继承/停止侵害/情势变更/混合过错 ☚ 国家检察机关 人身权 ☛ 民法 民法体现全体人民意志、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为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民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上述有关民事关系的宪法规范直接构成民法的一部分。我国还颁布一些民事特别法,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以调整一种或几种民事关系,它们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规定了许多有关民事关系的行政法规,它们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构成民法的一部分。狭义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在我国是指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民事程序 动产 ☛ 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国家中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之一。作为商品经济一般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贯彻商品经济关系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信等基本原则。其违法责任的形式和制裁手段以恢复和补偿为基本目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质,如排除妨害、返还财产。 ☚ 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指的是调整罗马市民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今天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内容法、德等国家采用的“民法”一词都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效仿西方国家法律,在将西文中的“市民法”一词译成日文时,借用汉字中的“民”和“法”二字,将其简译为“民法”。1929年开始颁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在我国法律文献中第一次正式采用“民法”一词。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里,民法一词仅指狭义的民法: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里,民法一词包括狭义的民法及商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法主要调整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其主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有: (1) 民事主体制度,即规定何人可以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物权制度,即规定平等主体间在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过程中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 合同制度,即规定平等主体间进行物质财富交换过程中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4) 知识产权制度,即规定平等主体间在对知识产品创造、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5) 继承制度,即规定平等主体间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婚姻家庭制度,即规定具有亲属关系的平等主体间在家庭中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在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奉行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 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确立,除少数由法律特殊加以强制规定者外,一般应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决定; (3) 等价有偿原则,即除少数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者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在经济上应当是对价的。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1987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当前较为完整的民事立法文件 ☚ 经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民法civil law 民法civil law;jus civile[拉] 民法用于调整一定范围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是国民党政府“六法”之一。由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协调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根据1929年初召开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所确定的民法典各编的立法原则,先后完成民法典各编草案的起草工作,经立法院通过后, 自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分期分编陆续公布,至1931年全部施行。现在台湾仍然有效。法典全文共122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为总则编,1982年1月4日修正公布,198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计7章、152条,主要就调整对象、适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力行使、时效等民法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作了规定。第二编为债编,计2章、604条,主要规定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债的效力等有关债的一般原理以及基于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各种债的关系。第三编为物权编,计10章、210条,主要规定有关物权的一般原理以及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各种物权关系。第四编为亲属编,经1986年6月3日修正和增订后公布施行,计7章、171条,主要规定有关亲属关系的一般原理以及基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五编为继承编,经1985年6月3日修正和增删后公布施行,计3章、88条,主要规定有关继承的一般原理以及基于法定继承权和遗嘱所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该法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陆续制定,逐渐成形;(2)篇幅巨大,条目繁多; (3)因袭德、法、日等国民法典体系,大量抄搬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内容;(4)维护国民党统治下的社会制度和财产关系,兼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为了保证民法典的施行,国民党政府还先后制定公布了《民法总则施行法》、《民法债编施行法》、《民法物权编施行法》、《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分别与民法典各编同时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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