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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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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自治区域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我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近80%。民族法制建设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到1990年,全国已有25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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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mínzú qūyù zìzh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除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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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1947年5月, 中国最早建立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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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民族内容地方事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先后载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以后历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国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规定: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也要反对民族主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对进一步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将起着巨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一项政治制度。其内容是:革命根据地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的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行使自治权,管理民族区域内的事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革命根据地的一项政治制度确定了下来。1947年5月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建立最早的省级民族自治区域。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载入了国家宪法,内容有很大发展,成为我国的重要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在其聚居地区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区域内的事务的制度。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基本政策。最先订入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及1978年宪法都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8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地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在多民族构成的统一国家之内,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力,享有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令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多民族构成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逐步创造出来并富于中国特色的一套政治学说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政治制度,它不仅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方法,也是当代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所不容忽视的主要内容之一。198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生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首先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政府机关,同时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第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还在于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国,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历史上,早在1938年中国共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 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其后分别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建立回民 自 治乡, 在城川建立蒙民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后,周恩来等代表党中央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明确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 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其后历次修改的宪法中亦均有规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已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 结束了历史上长期以来各民族人民在政治上无权的地位。实践证明, 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

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8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依据宪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修正,除序言外为7章74条,同日由国家主席46号令公布施行。1988年底统计,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旗),1256个民族自治乡。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其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5%,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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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即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相应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长期历史发展形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建国之初确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国策。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1952年颁布了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确定了下来,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臻完善。现今全国共建有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自治旗)。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总人口为1.2亿多,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5000多万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和权利,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作了规定。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机关包括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亦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有权自主地安排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依照国家军事制度的规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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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minzu quyuzizhi

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自治一词,原意指自己制定法律,进行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从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看,各民族间的分裂是短暂的,统一是长期的。在统一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形成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不可分割的联系。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共同基础。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已经提出了国内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又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到1988年,中国共建立了140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104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余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有:
❶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❷自治机关有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的权力。
❸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力。
❹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❺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力。
❻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有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力。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证明,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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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见“法学”中的“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政治制度。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分3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共有自治区5个,它们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自治州31个,自治县104个。

☚ 民族自决权   中国的国家公务员制 ☛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1953 年 1 月,中共中央西北局、西北行政委员会同意此前张家川地区回族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张家川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议案,决定成立张家川回族自治区。后经甘肃、陕西两省相邻地区有关县与所居回族居民协商,最后议定由清水县属张川、木河、宣化、恭门 4 区 1 镇26 乡,秦安县属龙山、陇城 2 区 7 乡,庄浪县属金锁区清真乡和新陇区石桥乡的 3 个村(张棉驿、喜湾、大庄)及陕西省陇县属马鹿 1 区 3 乡为自治区区域,隶属甘肃省天水专员公署。同年 7 月 6 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张家川镇。自治区设 6 区 1 镇(张家川镇)37 乡、141 个行政村、594 个自然村,总面积约 1300 平方公里,居民 21736 户、13.46 万人,其中回族居民 10.77万人。1955 年 10 月,张家川回族自治区改称自治县。1958 年 10 月,与清水县合并,设为清水回族自治县。1961 年 12 月,仍析置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1985 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由天水地区辖属改为隶归新置的天水市。自治区(县)成立后,由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先为人民委员会,后为革命委员会,1981 年 5 月改为人民政府)行使民族自治事宜。

☚ 民族分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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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在宪法规定的总轨道之上,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策和国家政治制度。它是综合民族因素和地区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为一体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历来是我们党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少数民族的解放和自治,早在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 “由人民统一中国”,促成少数民族地区 “自治” 的主张。以后,这种主张和设想不断完善,并逐步付诸实施,如陕甘宁边区在1941年和1946年颁布的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都把民族的区域自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党的民族自治政策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上述两个文件,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46年领导蒙古和回族人民,分别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和定边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伊克昭盟的城川地区建立了蒙古自治区,1947年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这为我党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为建国后在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可贵的实践经验。建国后,党和国家最终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首先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接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民族区域自治本身,就成为我国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了。邓小平对这一政策和制度也是十分重视和赞同的,他早在1950年就针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问题指出: “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纲领宣布了,少数民族很高兴”,“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候,少数民族内部问题如何解决? ……这一系列问题,牵涉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5、166页)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它为协调我国各民族的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能够成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于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实现情况决定的。首先,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行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列宁说: 马克思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是,“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行为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列宁选集》第20卷,第29—30页)其次,从我国国情来看,各民族之间的长期交流和融合,形成了我国民族交错聚居和大杂居的局面。而且由于长期历史发展的原因,造成了我国汉族人口众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4%,经济文化比较发达; 少数民族人口少,50多个民族才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但居住面积广大,占全国总面积的50—60%。这为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现实依据,更由于我国各族人民在共同的反帝反封建和反官僚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已经结成一个血肉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我们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在既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基础上,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长处结合起来,互助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繁荣。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还具有很大的优越性,首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可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又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其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调动广大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革命积极性,推动各民族地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现阶段,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使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成为当地人民亲近的政府。这样才能继续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优越性,发挥我党民族政策的威力。

☚ 少数民族与国防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是无产阶级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列宁认为: “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列宁全集》第20卷,第30—31页)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中国民族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中国50多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早已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既杂居又聚居的局面,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文化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中国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采取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建设,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历史经验证明,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完全符合中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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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其主要原则是: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分别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利;遵照党和国家的总方针和总政策,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既能维护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每一个有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发挥各族人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治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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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民族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根据国家宪法规定的权限,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它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原则。中国的民族自治机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它既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地方机关的职权,又按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特别是根据各民族的具体特点,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民族自决权   民族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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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由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权主要包括: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综合性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某一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2)财政自治。宪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3) 经济建设管理权。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4)公共事务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民族文化。(5) 组织公安部队。为了保卫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安,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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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min zu qu yu zi zhi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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