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行政机关之一。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组成。其中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主持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其职权与乡人民政府同。参见〔乡人民政府〕。 民族乡人民政府各民族乡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乡人民政府为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民族乡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组成,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政府每届任期3年。乡人民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和副乡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截至2003年共有43个民族乡,分布在全疆29个县(市)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