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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政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政部

民政部

官署名。清代末置。掌国家经界、土地、卫生等国家政务。《清史稿·职官志六》:“民政部: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承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4人。参议厅参事2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5司,郎中8人(民治、警政、疆里各2人,余各1人)。员外郎16人(民治、警政、营缮各4人,余各2人)。主事18人(民治、警政各5人,营缮4人,余各2人)。小京官各1人。习艺所员外郎1人,主事2人,五品警官5人(消防队3人,习艺所2人),六、七品警官各9人(消防队各6人,习艺所各3人),八、九品警官各12人(消防队各8人,习艺所各4人,以上俱隶警政司)。六、七品艺师各1人(隶营缮司)。六、七品医官各1人(隶卫生司)。八品录事20人,九品录事32人。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贰之。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疆里掌经图志,审验官民土地。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所辖:予审所、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1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5人,员外郎、主事各16人,小京官4人,一、二、三等书记官各10人。习艺所员外郎1人,主事2人。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参事2人。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警政如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 民曹   民治司 ☛
民政部

民政部

晚清朝廷建立的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全称“大清国民政部”。清德宗载湉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六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向西方考察政治后,发诏书决定改革清廷官制。1906年9月成立民政部。由尚书、侍郎(后改为大臣、副大臣)主持,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等官职,部内的机构设置及职掌: 承政厅负责全部“总汇之事”,承办机密、考核员司、编存文卷、筹核经费; 参议厅议订本部法令、章程; 民治司主管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编审户口、整饬风俗、礼教、核办保息、救灾救济、移民、侨务; 警政司承办所有警政事务; 疆里司负责地方区划、统计土地面积、土地征收和买卖、测绘、审订图志; 营缮司负责本部土木工程、京外官办土木工程、保存古迹、调查祠庙; 卫生司主管防疫、卫生医务。此外,还设有九个直属机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内外城预审厅、京师习艺所、工巡捕总局、路工处、缉探总局、消防队及高等巡警学堂。

☚ 养济院   交通 ☛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 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 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规划; 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 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 监察部   司法部 ☛

民政部

国务院社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任务是通过基层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调解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它的具体职能中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有: 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社会救助、农村救灾、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社会福利生产、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假肢科研和生产、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问题中国委员会、领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损委员会等十二项。由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司分管这些工作

民政部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民政部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民政部

官署名。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厘定官制,改巡警部为民政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为主管官员。分设民治、警政、疆理(里)、营缮、卫生五司,直辖内外城巡警两厅、教养局、习艺所、巡警学堂、消防队等。宣统三年(1911)主管官员改称大臣、副大臣。

民政部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二十日上谕称: “巡警为民政之一端,着改为民政部。”巡警部改为民政部之后,其职掌范围扩大,管理地方行政、地方自治、户口、风教、保息、荒政、巡警、疆理、营缮、卫生等事,并监督顺天府府尹,对直省民政等官亦有统属、考核之权。设尚书一人为长官,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长官。部内设承政,参议二厅,民治、警政、疆理、营缮、卫生五司,分理部务。承政厅设丞辖则例局与统计处;参议厅设参议、参事;此外,承政厅及各司分别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以及笔帖式、录事、书记等员。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各司设司长、副司长、科长、科员、额外科员等。部的直辖机构有内、外城巡警总厅,内、外城预审厅,京师习艺所,消防队,高等巡警学堂,工巡捐总局,路工处,缉探总局。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改为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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