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民国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1936年2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为筹集资金兴建湘、黔、川、桂等铁路干线,及增补平绥、正太、陇海、胶济等线的延长工程,由财政部会同铁道部发行公债而颁布此条例。条例共15条,并附还本付息表。主要内容有:公债定名为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定额为12000万元,于民国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民国二十六年三月一日及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一日分三次发行,每次发行债额4000万元,按票面额九八折损价发行;公债年息六厘,自每次发行之日起计算,每年于二月底及八月底各付息一次;公债分二十次还本,每年一次,每次偿还各该次发行总额的百分之五,计200万元,各自每次发行之日起扣足一年开始还本,第一次发行的债票,至民国四十五年二月底,第二次至民国四十六年二月底,第三次至民国四十七年二月底,本息全部顺次还清;还本依还本付息表,于每次还本前二十日以抽签法决定;公债还本付息基金由新筑、延长的各条铁路的盈利以及国有其他各条铁路除原有应还债务之外的盈利组成,依各次还本付息的数额,按月拨存中央银行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帐户备付,在新路未有盈利之前,由财政部自国库拨第一年补助的基金240万元、第二年补助基金360万元,第三、四年各补助480万元,按期拨交中央银行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帐户备付;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铁道部委托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指定中央银行为经付本息机关;公债债款为筑路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债债票分为1000元、500元、100元三种,债票由财政部长、铁道部长会同签字发行,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可自由买卖、抵押,在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可以公债债票抵交,亦可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公债债票持有人除享有条例规定权利外,不得对新建各铁路主张任何权利,对于公债如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 民国17年长期金融公债条例 民国27年赈济公债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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