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票据法
1929年10月30日公布,1986年6月29日第五次修正公布,该法共5章146条,主要内容有:
❶规定票据的种类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代理行为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及其条件;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票据的涂销和丢失的后果及其责任;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和消失;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等。
❷规定了汇票的发票条件及其款式;汇票转让方式即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汇票的承兑和参加承兑;汇票的保证及其效力;汇票的到期日;汇票的付款和参加付款;追索权的行使;拒绝证书的制作、格式及效力;汇票的复本、誊本的制作和效力等。
❸规定了本票的签发及其款式要求;发票人的责任;关于本票的发票人、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及参加付款、追索权、拒绝证书、誊本等均基本适用本法关于汇票相应事项的规定。
❹规定了支票的发行及其款式;发票人的担保责任;支票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拒绝证书及其效力;追索权的行使;付款人的责任;空头支票及其法律责任;其他事项准用本法关于汇票、本票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