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6年美金公债条例
1947年3月29日。国民政府为充实外汇基金,调剂对外贸易,发行公债而颁布。条例共13条并附还本付息表。主要内容有:条例定名此公债为民国三十六年美金公债条例,公债定额为美金10000万元,分两期发行,于民国三十六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各发行半数,即美金五千万元;公债为无记名式,票面分为五千元、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五十元五种,按票面额足值发行,购买人必须按规定的方法缴付债款: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现币缴购;以其他外币存款或现币,依照中央银行牌价,折合美金缴购;以黄金缴购,按财政部规定的折合率折合;公债本息由国民政府一律以美金外汇给付,公债利率为年息六厘,自发行之日起,每六个月付息一次,公债还本付息期限为十年,自发行之日起,每六个月抽签还本一次,每次还本二十分之一,即美金500万元;公债应付本息由国民政府饬中央银行于每次还本付息期六个月拨足额的美金外汇存于公债基金监理委员会帐户备付,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的银行办理;公债债票可自由买卖、抵押,可因公务上须交纳保证金时抵作保证金,可为金融业的保证准备金;对于公债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