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预备役训练体制为使民兵、预备役人员掌握军事知识和作战技能的组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武装部门组织实施。预备役训练分预备役士兵训练和预备役军官训练。预备役士兵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岁至20岁期间,进行30天至40天的军事训练,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和后勤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参加3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再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