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众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众诉讼为了保证行政的合法性,维护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旋,对不合法的行为,由一定范围内的人提起请求纠正的诉讼。民众诉讼作为行政案件诉讼的一种类型,其性质不是以个人的权益救济为直接目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一般利益,由国民以公共行政监督者的身份提起,因此被称为客观诉讼。国民通过民众诉讼,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运用,维持客观的法律秩序。由于民众诉讼不具有法律上争讼的性质,因此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律所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才可以提起。民众诉讼以法定资格者作为原告,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因此,其判决的既判力可能及于争论该问题的有资格者。民众诉讼程序除根据各种特别法律规定外,准用抗告诉讼或当事人诉讼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得到承认的民众诉讼,除公职选举法第303条以下各项所规定的选举诉讼和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以外。可以提起民众诉讼还有根据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第36条确定的,最高法院法官对国民的审查、审查无效的诉讼;关于农业委员会的法律第11条确定的农业委员会的委员选举诉讼;渔业法第94条确定的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委员选举诉讼。 民众诉讼为谋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不合法的行为,国民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行政案件诉讼的一种。其性质不是以个人的权利利益的救济作用为目的,而是为确保行政法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的一般利益,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由于该诉讼不具有法律上争讼的性质,因此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时才允许提起。如公职选举法有关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地方自治法有关居民诉讼的规定均属于可提起的民众诉讼。其程序除根据各特别法律规定之外,可准用抗告诉讼或当事人诉讼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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