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法
1930年1月20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律,1931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共66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审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以减少诉讼;人事诉讼案及初级管辖民事案件,除经其他调解机关调解不成的案件外,非经民事机关调解处调解不得起诉,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请求调解;除律师、现任司法官外,凡年龄在30岁以上,有正当职业,识中国文字的中华民国国民均可做调解人,但被剥夺公权者除外;调解应于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解开始10天内角出结论; 调解结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成立,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调解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