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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诉讼当事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民事诉讼当事人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或者依法由其保护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的,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当事人。(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而制作的裁判,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不是当事人,如证人、鉴定人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亦称被执行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当事人的名称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其诉讼活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依法保护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有狭广两义,狭义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指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他人名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经原告声称曾侵犯他的民事权益,或者对他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而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应诉的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和在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称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 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仍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于死亡时消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时消灭。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都是自成立时开始,于撤销、合并等情况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主要负责人行使。
其他组织是指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这类组织只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登记,准许其进行某种业务活动即可成立。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❷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体;
❸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被关闭、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
❹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
❻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
❼外国企业和组织。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以下权利:
❶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权利,如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
❷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❸进行辩论的权利,即当事人可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事实和法律理由。
❹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法律文书的权利。
❺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权利。
❻提起上诉的权利。
❼自行和解的权利。
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利。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以下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将不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更换。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后,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的,可裁定终结案件的审理; 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移给另一人,由其承担诉讼当事人称为诉讼权利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公民个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由其继承人接替他继续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或关闭,要及时变更当事人。法人合并的,由并入的新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法人合并的,由其主管单位和清算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 民事诉讼管辖   共同诉讼 ☛
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经济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或应诉,并接受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原告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从而使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指与原告相对的一方,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的人。在原告、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中,称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简化程序,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即具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登记第三日产生,于被撤销或者合并之日消灭。当事人要亲自参加诉讼还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资格。企业法人以及机关单位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实现。法定代表人可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对外进行诉讼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该法人承担。非法人团体不具备法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赋予它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承认其当事人地位,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诉讼地位适用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申诉; 自行和解; 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等。同时,也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进行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中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限制的国家,中国实行对等原则,亦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实行相应限制。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审判委员会   民事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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