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事纠纷调解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民事纠纷调解 民事纠纷调解从1980年起,安徽各级公安机关、基层调解组织、治保组织等,开始注意加强群众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夫妻之间、邻里之间矛盾的调解转化工作。1982年10月,淮南市公安局对17个县级工交财贸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35人,占职工总数的0.65‰。其中有行凶杀人企图的21人,企图爆炸的2人,企图投毒的3人,致人伤残的1人,酗酒闹事的7人,其他威胁的3人。公安部门和调解组织及时开展疏导教育工作,缓和矛盾,个别采取了控制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到1983年底,全省农村生产大队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基本上设立了调解委员会。1985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整顿城乡调解委员会和发展厂矿企业调解组织为重点,进一步健全了各级调解组织,同时,基层试建司法办公室。到1990年底,全省城乡“三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调解组织已发展到37050个,调解人员达21.8万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纠纷激化为重点,不断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和调解成功率。10年来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975068起,避免因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28695起、50576人,缓解和消除了大量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了犯罪,较好地发挥了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表8-6-16 1988—1992年人民调解基本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安徽省统计年鉴》(1993年) ☚ 乡规民约 第四节 交通秩序和消防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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