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事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事立法(1)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活动。(2)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民事法律规范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民事立法受到历代各国统治者的重视,是国家最基本的立法。古罗马民事立法为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世纪初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和19世纪末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分别是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事立法的典范。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民事立法,直到19世纪末清政府才开始单独起草“民律”草案。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了“六法全书”,其中民法占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民事立法方面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立法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将发挥重要作用。参见〔民法〕。 民事立法❶民法规范的制定,颁布和修改的活动过程。不同的民法规范,其制定的机关、程序有所不同。中国民事基本法和其它单行的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定。单行的民事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的民事法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和修改。一般经过草案的提出、审查、讨论,通过和颁布几个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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