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政策新疆在实行民主改革过程中,始终注意从多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重视建立反封建统一战线,特别是做好民族宗教界的工作。针对新疆农村、牧区、工商界、宗教界等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还严格执行了以下政策: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包括对地主、工商业者经营的畜牧业也一律加以保护,鼓励其发展;在牧区或半牧区不进行土地改革,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主牧工两利;保护和扶持正当工商业经营,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对内贸易自由;对清真寺、喇嘛庙、宗教学校、麻扎(公共墓地)的土地、房屋、财产等,不没收、不征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一般宗教职业者可与农民同样分得土地果实;对于参加三区革命的民主人士和建国后与人民政府合作的民主人士以及各民族、各宗教上层人士,即使其家庭是地主成分,并且以前有罪恶,但只要他们愿意守法改过,政府也说服群众不予斗争,并在没收和分配财产时予以照顾。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