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比利时行政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比利时行政法院比利时行政案件审判机关。由最高行政法院和一些地方行政法庭组成。最高行政法院于1946年成立,由立法组、行政组组成。立法组负责事前监督,主要审查新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法规条文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这种审查主要针对政府提出的动议。当一项法律没有以草案形式提交最高行政法院,或者一项表决通过的法律含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违宪的规定时,这项法律就会遭到批评,但并不因此而完全失效,因为宪法规定立法权至上。如果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未提交最高行政法院征询意见,或中央政府没有考虑其反对意见,当公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时,最高行政法院即可以撤销该项行政管理法规。对于大区和共同体的机关制定的法令规章,如果没有向最高行政法院征询意见或违反有关程序,最高行政法院也同样可以撤销。行政组主要负责事后监督,即主持行政诉讼。行政组除了受理撤销之诉,还有裁决补偿,对部长关于法律、行政管理法规的疑难提供意见的职能。地方行政法庭包括省常务委员会,兵役义务行政法庭,社会救济行政法院,某些自由职业 (如医生、药剂师等) 者的职业法庭。这些行政法庭就单项的或行业的申诉,为公民提供救济; 它们有权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决定的争议进行审判。这些法庭大多在1946年前成立。对于地方行政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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