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毁弃损坏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毁弃损坏罪故意毁弃或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台湾刑法中的一类犯罪。台湾刑法明文规定加以处罚的毁弃或损坏财物的行为,除毁弃损坏罪一章所定的罪名外,还有多种行为分散规定在各有关罪章中。例如; 妨害公务罪章中侵害文告罪的损毁行为,公共危险罪章中故意破坏防水或蓄水设备的破坏和损坏行为等等。由于这些毁弃或损坏行为所毁损的标的物特殊,而且所侵害的法益并不只是毁损标的物的财产价值,所以台湾刑法在各有关罪章中,另设专条加以处罚。通常所称的毁弃损坏罪,仅指毁弃损坏罪一章中规定的故意毁弃损坏行为,包括: 毁损文书罪、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罪,一般毁损罪、间接损财罪、损害债权罪等。毁弃文书罪,是指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行为。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罪,指毁坏他人建筑物、矿坑、船舰或致令不堪使用的行为。一般毁损罪,指行为人毁弃、损坏文书、建筑物、矿坑、船舰以外的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行为。间接损财罪,意图损害他人,以诈术使其本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上的处分,致使财产损害的行为。损害债权罪,指在将受到强制执行之际,意图损害债权人之债权,而毁弃、处分或者隐匿其财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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