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军事秘密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国家军事秘密损坏、销毁的行为。其主体可能是掌握军事秘密的人员,也可能是其他人员。在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也可以由于过失。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军队颁布的有关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法规。在客观上造成毁坏军事秘密的行为。毁坏军事秘密直接危害国家、军队的安全和利益。其主观恶性和毁坏的军事秘密的等级、内容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规定,变造、伪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