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死因赠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死因赠与以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赠与。罗马法中的概念。分附停止条件的死因赠与和附解除条件的死因赠与。前者指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前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 后者指死因赠与契约成立后即使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成立的死因赠与也并未发生效力。死因合同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情况: (1) 赠与人已处于危险状态有很快死亡的可能,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死后将财产赠与受赠人; (2) 赠与人预想将来发生某种原因如出征作战,自己必定死亡,而与受赠人订立的死后财产赠与契约。其效力必须在赠与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赠与人未死亡或者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赠与均不发生效力。死因赠与不要求赠与人和受赠人的遗嘱能力。公元530年,查士丁尼时期规定死因赠与须由5名证人在场,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必登记注册。依罗马法规定,死因赠与的财产数额不得超过赠与的全部财产的3/4。如果资产与负债抵销后无剩余财产,则死因赠与无效。 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罗马法中以赠与人先于受赠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赠与。 ☚ 赠与撤销 遗赠的法律特征 ☛ 死因赠与gift in prospect of dea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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