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死刑核准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死刑核准程序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这两种核准程序的手续和作法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合议庭在审核案件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评议。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内容包括:(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3)案件侦破情况;(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4)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6)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7)需要说明的问题。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核准死缓判决、改判或发回重新审判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核准程序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死刑核准程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这两种核准程序的手续和做法基本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必须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理报请审核的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不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由承办的审判员阅卷、核证,并提审被告人,写出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审核评议。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提出问题,要求承办人说明。如果个别情节不清楚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查询,或者要求他们补报材料。然后,再行评议,作出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必须记入合议庭记录。合议庭成员审阅合议庭记录后,在上面签字。报经庭长审查后,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报请受委托的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复核后,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可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所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用判决直接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程序和做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程序和作法基本相同。复核结果,除不签发执行命令以外,也是核准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提审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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