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1991年12月9日、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通过了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并于1992年2月7日正式签署。条约确定了欧洲共同体在本世纪末的经济一体化目标与步骤: 目标是在欧洲共同体现有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包括实行单一货币 (已定名欧元),制定内部固定汇率,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该目标的实现分为三步: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底,主要实现所有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协调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并建立监督机制。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主要是进一步实现成员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体化,特别是协调与监督各中央银行的运行。第三阶段,从1997年到1999年1月1日,目标主要是实行统一货币和建立独立于成员国政府的欧洲中央银行。进入第三阶段的标准是: (1) 通货膨率不能高于3个最低成员国平均水平1.5%。(2)利率不得超过3个最佳国前12个月平均利率的2个百分点。(3) 货币汇率至少两年内在欧洲货币体系中心汇率的上下2.25%区间内。(4)政府年度财政赤字不得超过GDP的3%,公共债务不得超过GDP的60%。条约及备忘录予以英国自行决定的例外权,对丹麦则视其全民公决结果。在第三阶段,至迟于1998年7月1日建立独立于各国政府的中央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