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某些共同机构的公约Convention on Certain Common Institu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简称《共同机构公约》。西欧6国于1957年在罗马签订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两个条约的同时签订的关于共同体建立某些单一机构的公约。《公约》共8条,规定成立单一议会——欧洲议会——以代替原有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议会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共同议会,并设立单一法院——欧洲法院——以代替原有的3个共同体的法院,组建单一经济社会委员会。《公约》还对共同机构的财政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