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
为了统一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的专利制度,共同体各成员国缔结的专利权公约。1975年12月15日在卢森堡签订。公约建立了统一的共同体专利权制度,规定共同体专利权的授与,应按慕尼黑公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理,但这种专利权不再转化为个别国家的专利权,是共同体的专利权,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受到保护。按公约的规定,共同体专利权适用于实施该公约的全部领土,专利权的授与、转让、撤销和消灭,均在全部领土生效。共同体专利权的特点: (1) 它是一种强有力的专利权;(2)有关共同体专利权的有效性问题,不由个别国家的法院审理,由共同体的有关机构管辖; (3) 可以避免由于同一发明取得了两个以上国家专利权时,可能引起的妨碍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商品自由流通的问题。由于公约规定共同体所有签字国批准后,方能生效,所以迄今为止,该公约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