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欧洲专利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1973年16个欧洲国家签订的目的在于创立一个批准专利的单一欧洲程序的公约。《公约》并不取代各成员国自己的专利制度。《公约》规定较宽松的条件,任何国家的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不要求对等原则。《公约》的保护范围较宽,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计算机程序、治疗诊断方法、动植物新品种之外,一切能应用于工业的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期是20年。《公约》采用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先申请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根据《公约》建立的欧洲专利局统一管理欧洲专利的申请、检索、审批事宜。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流程如下:一切个人、法人或组织均可自由选择申请欧洲专利或分别申请各成员国的专利。凡申请欧洲专利者需要确定发明在其中受到保护的指定国。如果在《公约》缔约国中无固定的住所或营业所,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专利代理人代理。《公约》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个特殊协定。按照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可以把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 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又称慕尼黑公约。一些欧洲国家于1973年10月在慕尼黑签订的有关专利的公约。公约试图设立一个专利机构——欧洲专利局,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授予专利权。按照这个程序所授予的专利证,可以分化为若干国家的专利证。按照公约的规定,申请人毋需向每个欧洲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只须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次申请即可。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或设在海牙的调查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国的专利机构提出申请。专利局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在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符合条件的从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后公开,申请人提出请求后,专利局再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欧洲专利证一经专利局发给,就可以转化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国家的国家专利证。慕尼黑公约的主要特点是,它使欧洲专利服从双重法律制度,既服从欧洲法,又服从本国法。专利的标准条件和保护期限受欧洲法支配,其他方面问题则由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欧洲专利证的有效期为20年,以公布发证之日起算。慕尼黑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根据公约1977年11月1日成立的欧洲专利局,于1978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的申请和审批业务。 ☚ 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 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又称《慕尼黑公约》。1977年10月7日正式生效,并在德国慕尼黑建立了欧洲专利局,从1978年6月1日起开始接受专利申请,根据该公约提出的专利申请均由欧洲专利局统一进行审查和批准,所批准的专利称“欧洲专利”。该公约是发达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地区性合作的产物,目的是建立欧洲统一的专利制度,以统一的法律规定、统一的专利审批程序达到简化手续、减少重复劳动、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经济的目的。在具体工作中,欧洲专利局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确立先申请原则,规定了较宽的专利保护范围,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条件,从立法上保证了欧洲专利的质量,为地区性专利取代各国自行审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它是国际上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申请欧洲专利的一般程序是:(1)申请案必须用英、德、法三种文字书写,必须指明希望在公约的哪些成员国受专利保护,这些被指定的国家称为“指定国”。(2)申请案在欧洲专利分局经过初审,将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超过实际提交日18个月。(3)申请案公布后6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反对,可请求实质审查,交付费用后,转交欧洲专利总局进行实质审查。(4)实质审查通过后,即“初步批准”,并予以公告,9个月内如无异议,即变为“最终批准”。公约规定,专利保护期为从提交欧洲专利局起20年。 ☚ 专利合作条约 共同体专利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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