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38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条例主要内容有: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建立及其职责; 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森林防火期、防火戒严期的规定,防火期内用火规定及防护措施,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森林火灾发生后的扑救组织工作,扑救人员伤亡的医疗、抚恤问题,以及扑火经费的支付; 森林火灾的级别、调查、统计、建档和汇报制度; 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人员的奖励,对违反防火规定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