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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森林资源与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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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森林资源与林地管理

森林资源与林地管理

1988年,制定了《湖南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先后举办了6期300余人次的资源档案管理培训班。14个地州市有13个配置了微机。至1991年底,全省以国营林场、采育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为主体,初步建立省、地、县(市)、乡 (场)资源档案管理体系。省地县乡四级共配有专职档案员122人,区乡兼职档案员3394人。从1988年起,全省先后开发出《湖南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管理系统》、《湖南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数据处理系统》、《LJ数据处理软件包》、《湖南省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调查、管理软件。1992年4月湖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成立,负责制订全省森林资源监测技术方案和操作细则,进行省级森林资源连续复查,对各地州市和重点林区县的连续清查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验收、统计汇总,建立资源档案,更新档案数据,提供全省森林资源统计年报,负责全省森林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等。至该年底,全省施行监测面积达6891.49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7.3%。1990年按照国家采伐限额的要求,重新编制了“八五” (1991~1995)期间木材采伐限额为999.8万立方米,楠竹采伐限额为4460.5万根。“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全省活立木蓄积总量的5.4%,为全年生长总量的70%。为落实限额管理,制订了限额管理办法。1992年对1991年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12个县市,36个乡镇的调查数据推算,1991年全省实际消耗量木材为1332.9万立方米,比上年度减少33.7万立方米,比该年度限额超过333.1万立方米; 楠竹年度消耗2910.1万根,比限额少34.8%。1992年着手进行征、占林地管理。制订了《湖南省征、占用林地的林木及其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于同年7月1日起实行。1993年省林业厅发出《关于榉木等珍贵树种林木采伐、运输、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止乱砍滥伐珍贵树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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