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实施条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制定的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共7章,分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 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