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订的一种专门法规。根据宪法精神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反映国家对档案工作各个方面的有关规定,集中体现国家档案工作政策,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18世纪末开始,在资产阶级档案改革运动中,欧洲各国都先后颁布了档案法律,规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档案工作的政策。列宁于1918年6月1日亲自签署颁布的《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工作》法令,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档案法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先后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档案工作的条例、决定及规章制度。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第一部关于档案事业的最高法规。共分五章,对国家档案的范围、档案工作的任务、基本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了明文规定,是建设和发展国家档案事业的依据和保证。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律体系,而且对加强国家档案管理,充分开发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