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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格老秀斯的自然权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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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的自然权利论

格老秀斯的自然权利论

胡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是17世纪荷兰思想家,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主要著作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利》和《论海上自由》。
格老秀斯从自然人性出发,强调人类的理性特征。他认为,人之所以优于其他一切动物,就在于具有鉴别利害关系的理性能力,因此,理性就是人的本性。自然权利起源于人类共有的理性原则及和平交往的愿望与要求,是正当的理性命令,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符合人性要求的,因而是正义的;其次,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它可以使人正当地占有某种特权或合理地做出某种行为;最后,它是指令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为人们的行为指明了善和恶、高尚与卑下。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遵守信约,履行契约;个人有运用自己权利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等等。一切为自身利益而剥夺他人所有、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反自然权利原则的,不仅要受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要受被侵害者自卫甚至报复的惩罚。格老秀斯还以此为基础分析国际关系现象,提出著名的“正义战争论”。他的自然权利论的社会契约论对霍布斯、卢梭的社会政治理论,以及对资产阶级伦理学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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