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核射线的防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核射线的防护 核射线的防护核医学工作最重要的任务是利用核射线诊断治疗疾病和开展医学研究。但过量照射可能损害机体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工作中必须注意对核射线的防护,在充分利用核射线的同时,有效地控制潜在的辐射危害。 ICRP (1977)新建议的剂量当量限值 * ![]() 示相对危险度的权重因子,即组织T的随机危险度与全身均匀照射时的总危险度之比值; HT为受照组织T的年剂量当量。 (4)采用年摄入量限值来限制内照射。在ICRP第30号出版物中,详细列出了94种元素762个核素的资料,可供推导年摄入量限值。 国内目前施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1974年颁发的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为了使放射防护标准更好地适应国内原子能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正在参考ICRP新建议的精神,修订国内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从事放射性工作必须遵守的法规。 核射线防护工作中的几个主要环节 核医学实验室建造上的合理设计是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地点选择应考虑不造成对周围人群的危害; 用房布局及内部设施应根据防护需要进行安排。通风和污水排放系统应专门设计,使之既有利于实验室内部的放射防护,又不污染环境(见“核医学实验室的设计”条)。 操作放射性核素时必须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对外照射,主要是设置屏蔽、增大源和人的距离及缩短接触时间。对内照射,主要是严密防止核素的食入或吸入,以及防止人体表面、服装、设备及实验室表面的污染(见“放射性核素的安全操作”条)。 必须十分注意防止放射性污染的发生。一旦发生污染,应立即清除,直至达到容许的水平(见“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条)。必须妥善处理放射性废物,严密防止因废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见“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条)。 必须经常对工作场所及周围地区的辐射水平及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工作人员从事开放源操作后的体表和服装也应经常监测。对可能摄入放射性核素的人员则需定期检查排泄物的放射性(见“放射性核素工作的防护监测”条)。 还应当加强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就业前的健康检查主要是为了不使不适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参加这类工作,以免他们日后在健康上受到损害。对工作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则是保障他们能长期从事专业工作。每个核医学工作单位都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建立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关心他们的健康(见“放射性核素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条)。 放射性事故虽是偶发事件,但必须在平时就有一套应急方案,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妥善处理(见“放射性事故的处理”条)。 核射线防护工作的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职能机关应从行政上和业务上对核射线防护工作加强管理,制订有关的防护法规,审批各单位的防护设施,检查督促各单位防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追究重大放射性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对防护设施不合要求或严重违反防护法规者可以决定其停止工作。 每个核医学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操作、使用、贮存放射性核素,及环境保护负全面责任。行政领导人必须负责保护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限制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使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应当选定技术上胜任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对防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服务。 行政领导人及防护工作负责人应当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辐射防护的要求及办法,进行技术训练,进行必要的考核。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污染的清除以及放射性事故的处理等还应定期进行演习,以便一旦发生问题时能有条不紊地处理。 每个核医学部门都应配备一定的防护器材,以便随时可供使用。凡可能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应备有应急用的手推车、防护服装、去污用具、急救用品、可携式监测仪器、污物处理用具等。 医疗照射时患者的防护 患者为了诊断和治疗疾病而接受的医疗照射是一类特殊的照射,同时又是全人口剂量负担中占份额最大的人为照射。鉴于医疗照射的目的是从诊断和治疗疾病出发,核医学工作者必须在得到的医疗利益和可能因照射而给患者带来的危害之间权衡,亦即必须贯彻“正当化”和“最优化”精神。凡有明确指征需作医疗照射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在符合医疗利益的范围内,把患者接受的照射剂量降低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 内照射吸收剂量的计算 核医学实验室的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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