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赈
对受灾地区应赈户登记造册,按户核实,进行开赈。清代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查赈办法:
❶委员查赈,务必挨户亲查,详察情形,参考原册,分别极次、大小口数,当面登册填给赈票。勿怠惰偷安,假手地保书役代查代报,致滋混冒。
❷查赈饥口,以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者为小口,其在襁褓者不准入册。
❸贫富当分极次: 极贫则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 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能营趁者酌给。
❹业户之中有一户之田散在各里者,应统行查核。如系熟多荒少,或田虽被灾,家业尚可支持,毋庸赈给; 如系荒多熟少实系贫苦者,应归于居住村庄按灾分赈给,不得分庄冒领。
❺业主之田类多,佃户贷种内,如系奴仆雇工,原有田主赡养,毋庸赈给; 如系专靠租田为活之贫佃,田既遇荒,业主又无赡养,并查明极次及所种某业主之田,按其现住灾地分数赈给,不得分头冒领。
❻寄庄人户,须查明实系本身贫乏,方许给赈。
❼被灾村庄内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民,除有力自给或亲族可依或入养济院者,毋庸给赈,其无业无依,遇灾乞食者,悉照所住村庄灾分轻重,分别极次,一体给赈。
❽被灾村庄有无田贫民或藉工营趁或赖手艺𫘯口, 因被灾失业无处营生者,应随居住村庄灾分轻重,分别极次,一体赈给。
❾查赈之时,如有灾户外出,应于赈册内注明,以备该户闻赈归来查明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