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乐会四区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乐会四区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 1927年12月,在中共琼崖特委和乐会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乐会县第四区召开全区农民代表大会,制订和通过了《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土地权归农会,耕种权归农民。二、所有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如祖赏田等)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余者收归农会。三、尚未切实调查户口、重新划分土地经界以前,所有自耕农原耕之田地,仍暂由耕者耕管,但须向农会领取耕田证。四、所有贫农未得田耕或耕而不够食者,可切实向农会报告发给。五、所有一切实业,如树胶、槟榔等一律收归农会,由区农会分配各乡农会收管。六、所有债项一律不还,以后借贷由农会担保。”这个《办法》反映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不是提“没收一切土地”,而是提“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颁布后,深得农民拥护,把乐会四区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改革迅速推向高潮。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