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杨纂误释罪囚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杨纂误释罪囚案 杨纂误释罪囚案唐太宗贞观初年(贞观年为627~649年),杨纂任长安县县令。县内有妇人袁氏行妖逆之术,为人告发,杨纂受理其案。因未能查出她的罪证,只好将她释放。(唐律规定:凡囚犯拷问已满三次而不招认有罪,而又无确凿证据者,取保释放)后来,袁氏妖逆事再发并伏诛,唐太宗认为杨纂不忠,欲杀之。宰相温彦博急谏道:“杨纂未能审明袁氏之案,实为失误,但并无与袁氏通谋之事,罪不至死。”太宗起初不为所动,温彦博固谏不已,太宗乃赦其死。唐律规定:法司断案,因失误而放过罪犯者,按该罪犯应得之罪减五等论罪。本案中杨纂不能查明袁氏妖逆之罪而将其释放,是犯了“失出”之罪。袁氏论罪当死,杨纂依律当减五等治罪,合徒五年,故温彦博谏称杨纂属失出之罪,不当处死。 ☚ 裴仁轨私役门夫案 杨豫之私通妻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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