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杨收受贿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杨收受贿案 杨收受贿案唐懿宗咸通年间,翰林学士、兵部尚书杨收与权宦左军中尉杨玄价相往来,并叙同宗,欲倚其势而得仕进。杨玄价果于懿宗面前夸赞杨收有宰相才。于是在咸通四年(公元863年)五月,杨收被拜为宰相。杨收为官不廉,贪图侈靡,属吏及奴仆多倚其势营私牟利。杨玄价兄弟受方镇贿赂,对杨收屡有请托,杨收不能事事听从,杨玄价恼怒,以为杨收背叛了自己。于是又在懿宗面前说他的坏话,懿宗乃于咸通七年十月,罢杨收宰相职,出之为宣歙观察使。杨收赴任途中,经过华阴县,到华岳庙施舍衣物,令巫者祈祷。华阴县令遂因其事诬告杨收之罪。宰相韦保衡亦乘机揭发杨收阴私,称他为相时,授严撰官为江西节度使,受其钱数以百万计;又设造船务,从中侵吞官钱。于是在咸通八年(公元867年)八月,再被贬为端州司马,既而尽削其官爵,长流驩州。不久又派中使郭全穆携诏书往驩州赐其自尽。咸通九年三月,郭全穆于途中追及杨收,宣诏赐其自尽,其僚属党友连坐长流岭南者达十余人。按通常的司法程序,治宰相罪是重大案件,应由三司会审(中书舍人、门下给事中、御史中丞等三司,或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三法司),经审讯与调查核实,确定其罪状属实,然后方可依律量刑定罪,上奏皇帝。按唐律中八议的规定,宰相属议贵之列,宰相犯死罪(谋反大逆除外),皇帝应召集大臣议其罪,看能否实行宽免;若所犯非死罪,则不用集议,例减一等治罪。而懿宗朝宦官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欲加罪于人,便通过皇帝下道诏敕,或贬降,或流死、根本不交法司立案审理,也不按正常司法程序办理。本案便是一例。 ☚ 奴归秦杀主案 刘仁规禁民报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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