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资本的所得来自资本的所得和来自各种业务活动的所得是可以断然划分的,因此来自资本的所得应包括来自消极投资的所得,诸如不动产租金、公司股息、贷款或债券利息、动产出租租费收入等。另一方面,通过业务活动获取的所得则包括进行经营业务(制造业、商业、提供劳务等)、从事雇佣劳动或从事独立的专业性业务等所获取的所得。 在经合组织1977年税收协定范本 (及1963年的协定草案) 中对资本所得均订有包括不同类型所得 (诸如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定条款,分别作出处理规定。而在范本中对资本本身征税的规定,却只有一条一揽子规定,两者成为鲜明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