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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来俊臣断周兴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来俊臣断周兴案

来俊臣断周兴案

唐武则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一月,左金吾大将军丘神勣获罪于武则天,被下狱处死。丘神勣是左卫大将军丘行恭之子。高宗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任左金吾卫将军。弘道元年(公元683年)高宗驾崩,武则天命他赴巴州害废太子李贤,事毕复归罪于他,贬他为叠州刺史,不久又官复原职。丘神勣深为武则天信用,受诏与周兴、来俊臣同理制狱(皇帝交办的案子称制狱),俱被称为酷吏。酷吏周兴时为刑部侍郎,武则天垂拱以后,受理制狱,他用法严酷,善长构成他人之罪,被他陷害的人多达数千。天授元年(公元690年)官拜尚书右丞。天授二年,丘神勣获罪被诛,有人告周兴与丘神勣通谋。武则天命来俊臣审其案。来俊臣先与周兴 一同用饭,乃问周兴说:“囚多不承,当为何法?”周兴还不知道有人已告自己,便回答说:“此甚易耳!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内,何事不承!”来俊臣当即命人找来大瓮,按周兴所说的方法,四面用火烧烤。待烧热后,起身对周兴说:“有内状推兄,请兄入此瓮!”周兴惶恐叩头,当即认罪。来俊 臣 判他罪当处死。武则天以其对己有功,特命免死,于二月将他流放岭南,在途中被仇家所杀。唐律禁止对囚犯用严刑逼供,规定凡拷问囚犯,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拷问必须间隔二十日,施杖拷打不得过二百下的总数(指三次拷问之和)。若拷问已满三次,或施杖总数已满二百下,而囚犯仍不承认有所告之罪者,听其取保释放。若拷问超过三次,及用杖刑以外的其它刑法拷问者,杖一百。武则天时,为了镇压反对者,任用酷吏,大兴制狱。酷吏们为了逼迫受害者承认自己有罪,从而显示他们的能干,竞相使用各种酷刑,早已不受上述律条的限制,本案便是一例。然而作法自毙,周兴发明的残酷刑法,到头来却被用来对付他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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