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勇刘斌刘文奇挪用贪污公款案
被告人李庆勇男, 成年, 原兰州铝厂会计、刘斌 (男, 成年, 原兰州意达公司经理)、刘文奇 (男, 成年, 原个体户),于1992年6月至7月,相互勾结,先后5次挪用兰州铝厂公款241. 6万余元, 进行营利活动和用于个人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赃物价值183. 3万余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二罪并罚,判处李庆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文奇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