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杂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杂律中国古代法律篇目之一,是关于其他专门律目没有收入的杂项犯罪行为的法律。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撰定《法经》,置有《杂法》篇。秦国的商鞅更其名为《杂律》,汉魏、南朝及北魏、北齐各代,皆沿置此律。北周改为《杂犯律》。隋、唐仍复其旧名。《唐律》此篇共2卷,62条。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忌日作乐,私铸钱、扰乱民宅与交通、医疗事故、负债不偿、赌博、舍宅车服器物违令、犯夜,奸淫、校斛斗称度不平,买卖犯禁、失修与盗决提防、放火失火、毁坏神器与庄稼,拾物不送官,违令等多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宋至明初,各朝法典都设有《杂律》,内容大体与唐朝相似,变化不大。 杂律❶唐律12篇篇名之一。是专门规定不能归纳入其他各篇的犯罪行为的篇章。《唐律疏议》:“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缺,错综成文,斑杂不同”,故名。计2卷62条。其内容为关于私铸钱币、负债不偿、赌博、决堤、度量不公、见火不救、侵巷街纤絔、占山野陂湖利、器用绢布行滥、市司评物价等项。源于李悝 《法经》六篇第五篇《杂法》。秦汉改杂法为杂律,三国魏、晋、宋、齐、梁、北魏、北齐均称杂律。明律将杂犯列入刑律篇,作为一门,计11条。其他分别列入吏律受财门;户律钱债门、市廛门; 礼律仪制门; 兵律军政门、邮驿门、犯奸门;刑律诈伪门、人命门等。清律亦同。 杂律战国魏李悝所作《法经》中的一篇,具体的触犯刑律内容有六项,即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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