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及职责
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并赋于管理全国外汇的职能。198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内部与中国银行一个机构。1984年遵照国务院的决定实行政企分开,安徽省外汇管理局与安徽省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以后在全省16个地市相继成立了二级分局,并在黄山、歙县、天长、全椒、桐城设立了5个县支局。
安徽省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 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及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汇管理的具体办法。2.辖内外汇收支计划的编报、考核与统计。3.建立或配合上级局建立外汇总帐,上缴中央外汇帐和留成外汇帐,催收管理和监督单位上缴的外汇;核拨留成外汇,为中央和地方管理好外汇。4.审批和管理外汇额度帐户收支、办理辖内外汇额度调拨。5.管理贸易外汇,做好出口收汇工作,管理非贸易外汇。6.审批并管理现汇帐户,核批外币计价结算,对批准的企业外币计价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核批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并对持《收取外汇券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外汇券收付的管理和监督。8.审批并核销因公出国用汇。9.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与监督。10.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与监督。11.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与监督。12.办理外债登记,对外债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外汇担保。13.管理外汇调剂,按照国家确定的调剂外汇范围和用汇方向,对买卖双方进行审批,并对调剂价格进行指导和控制。14.查处违反外汇、外债管理案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外汇黑市买卖。15.对辖内外汇、外债信息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外汇、外债信息。16.对下属局进行业务指导、业务稽核、人员培训、计算机管理。17.办理总局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