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证据分类的一种,反证的对称。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支持他的诉讼主张而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对方当事人为反对这种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则为反证。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本证与反证的区别依证据的内容而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本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反证。在诉讼中,本证多由原告人(包括检察官和自诉人)提出,反证多由被告一方提出。提出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起诉事实的存在,所以与攻击证据、控诉证据的性质相同。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大多主张本证与反证的证据分类;在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和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基本相同。 本证“反证”的对称。诉讼中负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的一方就其主张的事实所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被告就其抗辩的事实所举出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由国家公诉机关或刑事自诉人为指控被告人犯罪而提出的支持控诉的证据,均属本证。行政诉讼中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负举证责任的被告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的证据为本证。 本证“反证”的对称。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如在请求确认合同关系的诉讼中,原告为证明他所主张的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而提出的书面合同即为本证。 本证 本证与“反证”相对。在刑事诉讼中亦称“有罪证据”、“积极证据”。检察官或自诉人所举出的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各种证据。是审判机关据以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罪名及罪行轻重的依据。 ☚ 公诉程序 本诉 ☛ 00002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