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偿还法
在债券最终到期之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债务偿还方式。它包括部分偿还和全额偿还两类。部分偿还一般是指从债券发行日起,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后,按发行额的一定比例,陆续偿还,到债券期满时必须全部还清。这类偿还方式有利于减轻债务发行者还债时的资金负担,保证债务的偿还。全额偿还是在债券到期之前偿还全部本金。债券发行者在债券到期前对债券全额偿还,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发债后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了资金过剩现象,采用这一偿还方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利息负担;二是发债后金融市场形势转变,市场利率下降,发债时所确定的利率过高,这时提前偿还全部债券,发行利率较低的新债,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全额偿还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很少采用。
采用期中偿还法,必须要对债券的宽限期、偿还率以及债券的偿还方式事先作出规定。债券宽限期是指债券发行后不允许提前偿还、转换的时间。它一般是根据债券偿还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日本公司债的宽限期,15年债券的宽限期为8年,12年债券的宽限期为5年,10年债券的宽限期为3年,7年债券和6年债券的宽限期为2年。期中偿还法之所以要按债券偿还期的长短设置不同的宽限期,主要是为了保持债券投资作为长期投资这一基本属性。偿还率是指每次偿还的债券金额占发行额的比率。在日本期中偿还的偿还率也因债券期限长短不同而异,如15年债券和12年债券偿还率为8%,10年债券偿还率为7%,7年债券偿还率为6%,6年债券偿还率为3%。中国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购买部分宽限期为5年,从第6年开始分5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发行额的20%,即偿还率为20%。期中偿还法的具体偿还方式有以下几种:
❶定期偿还。是在债券到期前,分次在规定的日期,按一定的偿还率偿还本金。一般是在宽限期后的每次利息支付日,连同付息一并向投资者偿还。定期偿还也称作分割偿还,其具体作法有两种,一是抽签偿还;二是买进偿还。
❷任意偿还。即在债券到期前由发行者任意决定偿还时间、偿还金额,发行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一次或数次偿还债券本金。
❸买入注销。即由债券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债券从流通市场或债券持有人处购回,予以注销。这种方法即使在宽限期内也可以使用。
❹提前售回。是指投资人在债券没有到期时要求发行人提前偿还本金。采用这种方法,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的时候,就明确规定,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债券到期前的一个或几个指定日期中,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这主要是给投资者一种选择的权力,便于投资者进行资金调度,增加债券的吸引力,在市场利率上升并高于债券利率时,采用提前售回方式对投资者十分有利,如我国专业银行发行的累进利息金融债券,便是采用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