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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朝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朝审

明清时期的一种死刑复核制度。明朝的朝审是在古代录囚制度上发展起来的,明初在承天门外审录在京罪囚,参加的有三法司、五军都督府、九卿、科道、锦衣卫等,外省的录囚有时遣官审录,有时解送京师审录,但明初朝审还是时行时停。天顺二年下诏正式确立了朝审制度,规定从天顺三年起每年秋后定期举行,但仅是对在京罪囚。外省的录囚大约定制五年一次审录。朝审的对象是“该决重囚”,即在押待决的死囚,朝审的目的是将其区分为“有词不服”、“情罪有可矜疑”、“情真罪当”等几项。清朝的朝审专指在京罪囚的审录,其制与外省秋审相同。


朝审

明代,每年定期于霜降后,将刑部狱内重刑案犯,提到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衙并锦衣卫备部堂官及科、道官员逐一进行审录,此项制度称为朝审。“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明史·刑法志》清代沿用此制,与秋审并行。每年霜降后十天,将在刑部狱内的重刑案犯逐一提解到堂,由三法司会同九卿、詹事、科、道官员进行会审,然后区别情况作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决定,奏一闻皇帝最后审批。参见[秋审]。

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 “朝审”。清代秋审与朝审亦行,处理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对于京师地方案件,经刑部审拟者临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每年秋天八月内定期举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宣读罪状及定拟实、缓意见。会审后如何处理,与秋审相同。

朝审

朝审

刑事诉讼名辞。明、清两代定制: 每年霜降后,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将已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件会同王公大臣进行复审,分列 “情实”、“缓决”、“可矜”、“可疑” 四类上报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 “天顺三年 (公元1459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 ‘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清史稿·刑法志》: “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自此,京外死罪多决于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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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

朝审

明、清时期审录京城死囚的会审制度。明天顺三年(1459年),英宗出于对人命重案的慎重,下令每年霜降以后,定期将法司在押死囚引到承天门外,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爵高望重者逐一会审,情节确有矜疑的改为戍边;囚犯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法律的监候听决。清在明朝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乾隆年间使之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大清律例》所附条例的规定,每年霜降以前,先由刑部将监候秋后处决的案犯汇成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霜降前后十日,三法司会同九卿等于天安门外金水桥西朝房集议,刑部各司带着招册,并监提人犯,唱名过堂,逐一审议,最后分别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五类,造册奏报皇帝裁决。嘉庆二十年 (1815年) 以前情实当斩的要经过三复奏,而后改同秋审的一复奏。尽管朝审案件一般都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但它作为一项死刑缓刑复核制度一直深为统治者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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