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yǒu xiàn gōng sī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所负的责任以他认定的股本为限。1876年葛元煦《沪游杂记》卷二:“闻外洋火轮车搭载货、客,大且加倍,此特小者,仿制以资游玩耳。夏初试行旬余,只在江湾、二摆渡往来,旋即停止。今为中国买归,给西人有限公司行驶一年。”1900年《清议报》三十八册《汗漫录》:“近者开设数个有限公司,以机器制糖作米锯板颇见起色。” 有限公司yǒu xiàn gōng sīóбщество(комп ченной отвéтственностью)有限公司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成立可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所有股份金额在公司成立时须交足,但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允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股单是股东持有股份的权利证书,不能买卖,转让须经公司同意并经登记,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由股东推选一人或数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必要常设机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不设董事会。属于闭锁性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不公开。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出资不足规定部分要负资本填补责任。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织,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数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它既不同于无限公司,也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特征为: (1) 股东人数不多,多为亲朋之间组成的中小企业。(2) 股东出资不以等额股份出现,不发行股票,股东按注册资本或权利证书的比例份额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3) 许多国家限定了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4) 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比较简单。有限公司形式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德国于1892年,法国于1925年,日本于1937年始以专门法令就有限公司作出规定。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了此种形式。 ☚ 有价证券 有效的法律行为 ☛ 有限公司由两人以上出资组织,股东仅就其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公司资本不表现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德国1892年,法国1925年,日本1938年(昭和十三年)始以专门法令规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多为亲朋熟人间所组成的中小企业,股东人数不多,有的国家在立法上还规定股东人数的限制(如日本规定不得超过50人)。各国立法上多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如联邦德国规定不得少于2万马克,意大利规定不得少于5万里拉,日本规定不得少于15万日元。垄断资本在组织子公司时,有时不需公开发行股票吸收资本,也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其业务由股东推选出1人或数人执行。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见“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织,股东仅就其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亦称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在历史上出现的较晚,德国1892年,法国1925年,日本1937年才以专门法令规定有限公司。由于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仅负有限责任,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特别作了一些限制的规定。如日本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 西德规定有限资本不得少于两万马克; 意大利规定不得少于五万里拉,日本规定不得少于十万日元; 另外还有的限制只能经营某种事业的,如苏联仅限于经营电气事业等。有限公司的业务由股东推选一人或数人执行,不执行业务的股东,有监察权。 有限公司见“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见“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联合的一种形式,其参加者只用自己的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若干股份,由公司创办人分别认购,并以记名方式标志各认购股份的入股人。股金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可分割,也不可自由买卖,股份转让需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许可。入股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领取红利,并在公司停业时分得公司的部分财产,有限公司的参加者通常是彼此了解和有亲戚关系的人。有限公司可不必公布帐目,也不需要公布自己的章程、收支情况和资本数额的变化。这对资本主义企业是很大的方便,有限公司可以增资,但各国一般规定不可以减资。 ☚ 无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Ltd公司组织形式之一。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指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并按法律所确定的股东人数组织的公司。它只以公司本身的财产对债务负责。有限公司的资本数额由股东自定并全部交足,不能向公众募集股款。股份的转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股东的人数也有一定的限制。 ☚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是一种发展较晚的公司形式。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1)有限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任。(2)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有最高人数限制。如日本、英国、我国法律都规定有限公司最多不得超过50人。股东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政府也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3)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及权利证书称作股单。股单与股票不同,不能买卖。(4)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应经公司批准,并在公司登记。(5)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公司组织也较为简单。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股东的出资金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几个董事管理,自行决定是否设监察人,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都简便易行。(6)公司经营具有非公开性。会计帐册只需向股东会报告,不需向社会公告或向主管机关提交审查。有限公司是在总结其他各种公司形式,吸收其优点,克服其弊病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工商企业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 ☚ 公司的监督 无限公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系由两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的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在公司清偿债务时,以其出资额为限。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股东未得到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得将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他人。有限公司不得减资,增资须经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 ☚ 合资经营企业 无限公司 ☛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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