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障劳动报酬制度
1966年以后苏联集体农庄所施行的劳动报酬制度。集体农庄以前的劳动报酬制度是根据劳动定额按劳动日计算报酬,报酬基金是在年底扣除了其他需要后收入的余额中形成的,庄员不能预先知道,也不能按月有固定收入,因而不能刺激庄员的劳动积极性。对庄员实施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度,就是按照国营农场同类工种所施行的工资标准给庄员报酬,按月预付工资,另按当年农庄收入补发奖金,农庄首先须提取为付庄员的劳动报酬所需资金,然后再作其他分配; 工资有实物和现金,现金部分逐渐在增大; 对于现金不足的农庄,政府给予不超过5年的现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