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证的劳动报酬制Guaranteed Labour Reward System
苏联集体农庄的劳动报酬制度,是1965年以来为发展农业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1966年5月通过《关于提高集体农庄对发展公有经济的物质利益关心》的决议,决定从该年7月1日起,在全国集体农庄普遍改行有保证的劳动报酬制度,结束了以劳动日为基础的报酬制度,标志着集体农庄完全过渡到同国营农业企业一样的工资等级制度。它同过去的劳动报酬制度的主要区别是,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变了,按照国营农场同类工作的现行定额和相应的工资标准支付,不受年景好坏的影响;先从农庄总收入中提取劳动报酬基金,自有资金不足时,银行提供长期专用贷款予以资助;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这种报酬制度明显地暴露出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平均主义弊病,1982年开始广泛推行的集体承包制,在分配制度上就是对有保证的劳动报酬制的平均主义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