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最高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最高法院国民党政府的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曾于同年10月25日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审判高等法院的上诉及控告案件。以推事5人组成合议庭,设民事二庭,刑事一庭。院长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有统一解释法令及必要处置之权。设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5人,处理关于检察的一切事务。1928年11月17日公布的《司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确认最高法院为司法院下设机关。“对于民刑诉讼事件,依法律行使最高审判权”。1929年8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民、刑庭数由司法院院令定之。最高法院设检察署,置检察长一人。1931年12月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1932年8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设在国民党中央政府所在地。负责管辖:(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非常上诉案件。该法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highest(/supreme)court “最高法院”台湾国民党当局“司法院”所属民刑诉讼案件的三审机关。其管辖为:(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诉讼案件;(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民刑事案件;(4)非常上诉案件。该院设院长1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兼任推事。分设民事5庭,刑事6庭。各庭设庭长1人,推事4人。另设书记厅,设书记官长1人,下设4科3室。该院审判案件以推事5人或3人行之,并以兼庭长之推事为审判长。裁判评议时, 以审判长为主席,并以过半数之意见决定之,评议程序均不公开。现任院长褚建鸿。 最高法院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司法院,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一级,即三审制度的终审机关,与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相对称。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一是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讼案件;二是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三是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四是非常上诉事件。设院长一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兼任推事。下设书记厅,以书记官长一人主之。民事庭与刑事庭的设置依事务的繁简而定,每庭设推事五人,以其中一人为庭长,监督该庭事务及分配案件。各庭的审判采取合议制,以庭长为审判长。最高法院附设检察署,以推行检察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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