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证据
亦称最后证据或绝对证据。初步证据的相对语。指丧失了有关方提出反证权利的证据。提单正面记载的,由托运人填写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重量及表面状况,按海牙规则规定,仅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表面证据。若承运人确实未收到货物,或所收的货物与提单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可以提出确切的证据对抗托运人。因此,这往往使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中对此作了补充:“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纳”。这样,明确了承运人就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情况应对善意的第三方负责,决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上船等原因来抗辩。换言之,在承运人与第三方即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情况便成为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